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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联合市财税部门调研融资租赁“营改增”试点情况
作者:市商务委    2014年09月27日

8月15日,市商务委联合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召开融资租赁“营改增”试点座谈会。会议由市租赁行业协会组织,我委服务业发展处、市地税局货劳处、市财政局税政处的相关负责人,中航租赁、电气租赁、融联租赁、远东租赁、招银租赁等本市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参加。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根据37号文,“营改增”试点工作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展开,并明确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
  参会企业表示,37号文的实施将造成企业税负急剧增加,对行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不仅限制了未来售后回租类租赁业务开展,而且也限制了诸多行业租赁业务的开展。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面临存量租赁业务承受巨大税负成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开票、承租人重复抵扣税款、新政策与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发生冲突等问题。
  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的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具体条款,逐一回答企业关心的问题,并表示将继续向国家财税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得到了企业代表的理解和肯定。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实施,我委将继续密切关注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试点情况,与市财税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及合理建议。
 
相关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有形动产租赁被纳入税改范围。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同时避免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产生大幅波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商务委密切合作、充分沟通,并取得国家层面的支持,促使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本市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
  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上海试点政策试行对售后回租业务,按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中的租息部分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13号文)明确,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即利息收入部分征收增值税。
  3、《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明确对本市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4、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37号文件,并于8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文。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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