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0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6日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负有自行申报的义务,申报期限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如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则可能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2日24时,是个税申报的截止时间。如今大限已过,对每一个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来说,你准确申报了吗?
一、海外收入是否可以不用申报?
凡属居民纳税人,不论收入来源何地,其个人全部年收入(包括境内、境外)达到12万元以上标准的,依照“办法”负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该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纳税人的海外收入已在境外纳税,且能够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则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要件是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不过我国税法规定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接受赠予与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所得项目,只有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可能会涵盖赠予所得或继承所得。但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并未下文规定将接受赠予或继承财产列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所得项目。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接受赠予或继承财产也不属于“偶然所得”。因此,在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前,接受赠予或继承财产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年所得”。
三、转让受赠的房产是否属于申报的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和144号文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明确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特别提醒的是,假如上述房产系受赠人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报销费用是否属于“年所得”?
现实中,有些单位与员工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通过报销费用的手法让员工领取超出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这些钱款是否属于员工的“年所得”范围?我们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不同对待:
(一)如果此笔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以单位名义发生(或为单位而发生)并与企业经营相关,则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雇员因此收回垫支款,不属于其“年所得”范围,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如果此笔费用不符合前述条件之一,或名为报销、实为支付工资奖金或投资人所得等,则此等费用企业不能税前列支,个人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并属于其“年所得”范围。
五、从单位取得的借款不属于“年所得”?
一般而言,个人从单位取得借款,则同时负有还款的义务,其不属于所得性质,不属于“年所得”范围。但如果借款长期不还,或名为借款、实为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的该部分借款属于“年所得”范围。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的借款不受此限制。
六、只有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所得才应当申报?
个人所得除货币形式外,还可能是实物或权利形式。对于以实物形式取得的所得(如单位引进人才时附条件给员工的房屋、车辆等),应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收入所得征税;如果个人取得的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分摊到每月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权利所得则依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税务处理。若个人权利是通过交易取得的(包括受让、租借等)、或通过获赠、继承取得的,不发生纳税义务,不属于“年所得”范围。若个人取得的权利因受雇取得,则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属于“年所得”,产生纳税义务。但不同的权利形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尽相同。这里以个人因受雇取得股票期权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之规定,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员工取得的是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仅在实际处置权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
七、只要企业不分红,老板就可以回避自行纳税申报?
如果单位有盈利,但不分红,老板个人并未实际取得税后利润,对该部分是否属于个人“年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这两类企业的投资者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即使未实际领取分红(或税后利润、或经营所得),该部分也属于其“年所得”,并据此确定纳税申报义务。
法人企业的股东。根据国税发[2001]57号文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的剩余利润长期挂账不分配,又未指定用途,则存在视为分红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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